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校服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局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健全校服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备函〔2023〕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管理机制 市教育局装备站负责全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对校服选用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的指导和监督,制定校服管理意见、选用和采购办法,明确采购流程、采购评审要素以及采购合同范本等。协同市场监管、监督等部门,每年定期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中小学校等做好校服保障工作。 各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制定校服着装规范和管理要求,充分发挥校服德育美育作用。要健全工作机制,实行信息公开,听取专业组织和人员意见建议,提高校服选用采购的规范性、科学性、专业性,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校服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二、规范校服选用 学校承担校服选用主体责任,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学校将校服采购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在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按照“适用、实用、够用”原则, 合理确定校服选用需求,包括种类、款式、套(件)数、价格区间等。按照自愿原则征求家长意见,确定是否选用校服应征得2/3以上家长同意,经教育局职能科室备案后方可组织采购。学校应建立以管理人员、家长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选用、采购、监督等工作,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低于80%。校服选用采购确保公开、透明,市教育局装备站全程进行监督。 选择统一着装的学校要认真落实“学生(家长)自愿购买校服”的原则,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学生购买校服。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更的应征得半数以上学生家长同意。校服选用每3年一个时段(即小学1—3年级、4—6年级、初中阶段、高中阶段),一般分时段在起始年级选用,毕业年级不得组织选用校服。 三、加强采购管理 我市中小学校服采购工作实行教育局职能科室监管下学校集中委托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前须征求家委会意见,并由家委会出具书面委托,明确学校为采购主体,学校组建校服选用小组,确定校服采购需求,填写《新沂市中小学校服采购申请表》,向市教育局装备站报备,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取得采购通知单后方可组织采购。获得采购通知单后,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事项,在新沂教育网、学校网站等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具体工作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邀请家委会代表参与,教育局装备、监督等部门等全程指导、监督。采购单位应全程公示校服采购信息,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采购单位应将采购各环节的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备查。对于采购体量较小的学校,可按集中带量多校联采方式实施。 校服费应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原则管理。由学校坚持非营利原则与供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学校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如有折扣的,需全额返还学生。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经甲方同意,由乙方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平台向学生(家长)收取费用,严禁校服供应商提前收取费用。 四、落实监管责任 各校要将校服选购纳入廉政风险防控重点,及时排查主要廉政风险点,细化预警防控措施。学校、市教育局主管科室、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选用和采购过程中,要履行职责,严禁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学校进行校服采购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合同必须标明执行标准,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 实行“明标识”制度。校服应具备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产品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学校要健全完善校服验收程序,建立质量验收台帐,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校服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 实行“双送检”制度。校服生产企业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学校将一定数量的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实行“黑名单”制度。市教育局职能科室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通按照省年度部门联合监管计划开展中小学生校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被抽查出不合格产品的校服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准参加校服的招投标。 五、做好服务保障 各校要完善校服售后服务渠道,及时公示质检报告和售后服务相关事项,督促供货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约定做好售后服务,提供相对固定的购买渠道,备足货源,方便学生家长及时购买、调换,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学校和校服企业,并作为是否续签合同及今后采购评标的依据。 各校要结合实际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以及其他特殊家庭学生等的校服保障力度,采取多种措施减免校服费或无偿提供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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